工商收费是针对广大个体工商户的一种"掠夺"!ZT8

时间:2005-10-21 04:58:23  类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作者:xihui12

工商人士论收费系列转载之八:
工商收费是对广大个体工商户的一种"掠夺"!
作者:难言收费(2005-10-149:49:20)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县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一种行政收费项目。时至今日,关于这项收费的非议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已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加入"WTO"的今天,它明显缺乏合理性、公正性,在多方面不合时宜,具有很强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歧视色彩。
一、在立意上滞后。众所周知,费和税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一项收费制度的出台,必须有特定的原因和理由,并且,缴纳者还应得到由此带来的权益和便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一部在1987年8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已"暂行"达16年之久的一部法规,其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这里,就给我们打开了一个问号,按规定,是按什么规定?为此,笔者又追根溯源地找到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的联合行文《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第一条是这样说的,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其第三条同时规定了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一是用于个协组织的运转经费。二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管理。但时至今日,这二条特定理由已没有它的存在基础。首先,各级个私协会作为社团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它的会费收入。其次,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经费来源的有关规定,其经费也不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以行政征收方式去筹措。再者,个私协会的的入会原则是自愿,如果一个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该组织,他也就不应该为该组织承担费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所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条款可以说是在"拉郎配",是侵犯个体工商户结社权的"霸王"规定
二、在用途上违规。前面已经提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规定应当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而实际上,这一条并没有落到实处。在这一点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是有它的难言之隐的。1998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体制改革,由原来的分级管理体制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人、财、物、事上划到省级工商局。但大多数省份,没有完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来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而是对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办法。其原因之一就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块收入,象山东省,每年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就达6亿元之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因此被纳入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盘子里,充作了自身经费,形成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怪圈。应该说,这是对广大个体工商户的一种"掠夺"。
三、在职能上错位。从1998年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将规划、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移交给政府相近职能部门或有关的行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认为的个体私营经济主管部门。按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新"三定"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其监管对象是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
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却依然存在。我们不禁要问,同样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共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为什么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不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用,单对广大个体工商户设定此项义务,这不是歧视又是什么?工商部门将管理费收入的大部分用作自己的经费,实际上就是将监管所有经营者的一部分成本让个体工商户来摊付。
众所周知,目前从事个体经营的,有相当一部分是下岗职工和城乡贫困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弱势群体。一个小店,一个摊位就维系着一家人的生计,就维系者孩子的学费,老人的医药费。但他们仍然要在税收之外,再拿出一部分钱来支撑一个本应由国家财政来保障的政府部门的运转,做额外的贡献。再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既收费,又管理,还要服务,就等于在扮演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陷于自身利益的泥潭中,难于超脱执法。
实际上,以收代管,以收代罚的事例在各地已屡见不鲜。同时,为了多收费,许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照办理过程中,往往倾力"引导"群众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对要求办理私营企业执照的群众则予以阻挠,甚至威吓。而实际上,根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绝大多数持个体工商户执照经营的业户都可以依据上述"两法"办理新执照,从而免交管理费。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可谓费尽心机。综上所述,无论遵守WTO规则、给个体经营者以平等地位、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等哪个角度,有关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文件、规定应当废止。
对这一问题,目前已有利好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今年总局将修订完善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清理和废止歧视性规定;四川省政府则身先力行,宣布自今年6月1日起,在全首范围内停止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此造成的经费缺额由省财政予以弥补。让我们共同期待着,在全国范围内早日取消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虽然取消收费后,我们庞大的工商队伍将面临着精简,有一大部分工商人员有可能下岗,但这样的收费再这样坚持进行下去,拖的时间越长,今后改革的难度就越大,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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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建议撤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民间设想之一[630楼回应]
http://www.wuhu.gov.cn/bbt/viewtexti.asp?id=329407&npage=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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