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超强经典:新准则、新税法、新政策法规解读汇总-1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收筹划思路:
判断一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一要看是否注册地为中国境内,二是如果不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有效的管理中心、控制管理中心、董事会场所)。在中国境内,也应看作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核心,就是它在外国依照法律制设立的,而它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一种情况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如外国代表处、办事处,一种情况不设立机构如一些外国人在中国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红利、利润、转让资产等等。
对于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上有个扣除的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不但对境内所得征税,对发生在境外,但是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作为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范围。比如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税收筹划思路:
按现行税制测算,全国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23.16%
税收筹划思路:
第五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税收筹划要点: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对于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均属于征税收入范畴。对于各地政府特别是在招商引资时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的各项税收返还从条例上看是要征税的。
第八条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第四十五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以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工资:采取实际发放并考虑合理性原则。
福利费:取消了内资中采取计提的方式,
工会经费:采取实际发生原则,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还可能采取原规定凭有效的工会收据并实际支付原则进行扣除。
教育经费:实际发生原则。
劳保支出:实际发生原则。
主要为广告性支出,统一规定了15%
第九条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关于土地使用权摊销的问题;按条例理解应执行国税发〔2000 关于外购商誉的问题;在平时的摊销不允许税前列支。 关于摊销方法问题;会计准则允许采用生产总量法,税法只允许采用直线法。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第二十三条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境外不同营业机构之间盈亏不得相抵。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
下列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