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知识问答

时间:2008-03-19 13:40:14  类别:法律知识  作者:yu.bao.guo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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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刀立马2008-03-10 17:50

劳 动 法 律 知 识 问 答

中国贪官辩护网 袁维平律师 编写

2008.3.1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二)公平原则;(三)平等自愿原则;(四)协商一致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按劳动合同有无固定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五、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六、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如何约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八、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人?如何约定?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为避免自己的商业秘密或有关知识产权被侵犯,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九、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哪些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能否获得报酬?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十二、什么是支付令?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命令,是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十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四、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外,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七)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八)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九)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五、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分两种:

第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六、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

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十八、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十、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二)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五)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十六)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的;(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十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二十三、用人单位可以扣留劳动者的档案吗?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十四、如何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十五、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且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二十六、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除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履行的一般义务外,还

应履行以下特别义务:

(一)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

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三)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五)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七)不得向设立该劳务派遣单位的单位或者该设立单位的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十七、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简称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六)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十八、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有:

(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四)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六)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十九、什么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如:赔偿,加倍支付工资,支付劳动报酬,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等。

2、行政责任。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分等。

3、刑事责任。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十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十二、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哪些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及时原则;(四)着重调解原则。

三十三、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

(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三十四、解决劳动争议,谁承担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十五、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十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按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十七、调解是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协商和调解都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仲裁。

仲裁在某些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必经程序,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支付令外,未经仲裁,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如何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三十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其职责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十、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四十一、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十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四十三、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十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有哪些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十五、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写明哪些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十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六)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庭或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七)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组织形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有仲裁庭制和独任仲裁制两种形式。仲裁庭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独任仲裁制。

四十八、在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十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裁决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应当事人申请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五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五十一、哪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五十二、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什么不同的救济措施?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不同的。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十三、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五十四、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怎么办?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十五、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是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十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收费?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将不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

五十七、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五十八、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十九、劳动者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十、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十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十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六十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六十四、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五)认定结论;(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六十五、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六、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十七、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十八、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十九、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七十、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十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标准是多少?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六)住院护理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这一项目是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残后的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养老保险。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三)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十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十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七十二、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费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七十三、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十四、什么是统筹地区?

工伤保险以市或县一级为范围进行统筹,若以市一级为范围进行统筹,则该市称为统筹地区。目前,不少地方以市一级为范围进行统筹,将来有可能过度到省级。

第四部分 劳动法

七十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七十六、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休息、休假的权利;(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八)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九)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十)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七十七、劳动者有哪些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劳动任务;(二)提高职业技能;(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七十八、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十九、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八十、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八十一、工资如何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八十二、什么是未成年工?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十三、对女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的规定,女工可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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