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对《律师法》修改的认识

时间:2008-03-19 07:21:50  类别:法律基本知识  作者:大米

20071028,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20086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内涵,为深入推进律师工作改革进一步奠定了法制基础。通过对《律师法》的学习,我认为这次《律师法》的修订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律师职业定性更明确

  《律师法》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增加了关于律师执业法律属性的规定,明确了律师执业的法律定位。1980年实行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96年的律师法将律师定性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这样的定位,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1980年我国还属于计划经济时期,与其他职业一样,律师没有走向社会,直到1996年《律师法》的颁布,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将律师执业定位在社会法律工作者,但这样的定位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字面上的调整,并未从根本上作深层次的思考,让人感到不是特别切合的实际情况。这次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执业作出了明确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这样,法律对律师定位更加准确,它涵盖律师的执业对向、执业内容和执业性质。同时,《律师法》也对律师提出较高的执业要求,《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个维护能增强律师执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醒每位律师时刻要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但是法律要求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有点勉强,因为实践中的合法与不合法本身是存在争议的,律师自身的能力也千差万别,怎么能让律师先入为主地去判断合法与不合法,这样无形中给律师的执业增添了压力,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对特许律师作了限制性规定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特许律师作了限制性规定,仅限紧缺领域专门人才。目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缺乏精通国际经贸规则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的高端人才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约13万执业律师中,既精通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等业务,又能够以外语为工作语言的律师仅2000名左右。单靠司法考试遴选人才,难以完全有效解决目前律师队伍素质结构亟待改善的现实需求问题。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样的制度设计必将为缓解我国律师在紧缺领域专门人才的压力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是符合我国社会客观实际需要的。

  三、设立了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制度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改后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修改后的《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变化无疑是巨大的进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将个人办所法律化,可以大大适应满足老、少、边、穷等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律需求。在现阶段,我国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贫困落后地区在全国范围还占相当比重。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目前还有206个县没有一名律师。当地老百姓需要律师的帮助,只能去大中城市请。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了具备基本的条件外,只需要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即可。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个人律师事务所在中西部地区扎根,从而更好地服务当地群众。

四、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的权能与保护制度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是律师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冲突,但更加具体明确,特别是明确提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修改后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这些具体的规定必将为维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法律能够正确的实施,我们知道法律的实施主要靠遵守。其实,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会见权是有规定的,但是实践中,总是难以落实。有些地方很糟糕,想会见一次当事人,没有个十趟八趟的,根本看不到影儿。所以,我认为维护律师的权益还任重道远,需要广大律师、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努力。

  五、完善了律师的保密制度

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原《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两厢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差距。律师不仅要保守当事人的秘密,而且要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其他人的秘密。另外,法律还对律师的保密义务作了限制性规定: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样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为委托人保密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与现行法律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相衔接。但上述规定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不愿泄露”在实践应如何解释。

总之,修改后的《律师法》积极的因素的很多,如有不足之处,也必将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而得到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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