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违法现象分析

时间:2008-03-21 16:14:29  类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作者:yangweisong.2008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腾飞,医药行业也迅速发展,尤其是在近10年,各种专科医院、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迅速增加,药品生产厂家最多时甚至达到6000多家,国家为了规范医药行业颁布了很多卫生法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卫生法规对医药行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的卫生法规在医药行业的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执业医师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入手,讨论了医师执业注册﹑个体行医﹑医疗药品广告及医疗机构和药品行业中的商业贿赂等违法现象及成因以此体现医疗机构、药品行业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及法律规制.

关键词:医药行业 违法现象 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中国医药行业迅速发展,但是,中国医药市场却很不规范,尤其是九十年代的过渡时期,暴露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国家虽然采取了很多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医药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医药行业的规范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一大批专门从事卫生法规的人才从实践中研究,近而一步一步的得到完善.

一.中国医药行业历史发展状况。

中国医药行业的起源应追溯到远古时期的巫医时代,其过程从巫医到中医,再从中医到近代传入我国的西医,在这几千年的时间里,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一般都存在于部落或国家的刑法中,并没有单独的列出来,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卫生法规才逐渐的建立起来。

1.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面临着战后的经济萧条,

发展经济成为了国家唯一中心任务,因此,卫生法规基本上都局限于《宪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如维护人类健康的原则性规定。1951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列》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关于卫生法的法规,但仍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

2.改革开放时期至九十年代末: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腾飞,医药行业也迅速

发展,卫生法规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段时期的卫生法规主要以基本法规的建立为主: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次把卫生法规上升到法律的层次;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使医疗事故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1987年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次对特殊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

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次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作了规定

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次对献血者权益的作了法律规定;

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次对医师的从业资格作了规定,并把对医师的管理上升到法的层次。

3.21世纪初至今: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祖国的强盛,卫生法规已经不能局限于基本法规的原则性规定,需要不断的深化,基本法规也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对不适应的需要修正,使其适应。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次使职业病的防治上升到了法律层次;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标志着国家对卫生法规已经逐渐重视起来;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条列》的制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全面阐述;

随着医疗器械的广泛应用,2004年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是对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规范;

2004年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列》是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医疗活动,有利于广大农民的医疗和保健。

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把传染病的防治上升到法律层次;

2007年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是为了针对近年来医药市场所出现的过期药品回收现象而制定的

2007年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的注册制度。

2007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针对近年来医疗广告市场的泛滥,规范医疗市场而制定的。

二.医疗机构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及法律规制:

(一)医师执业注册方面的违法现象及法律规制:

1.医师执业注册方面的法律规制: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规定:医师注册后,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需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执业注册方面的违法现象: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未注册就进行医师执业活动。

这种行为主要出现在取得执业证书2年内。其表面原因是医师刚取得执业证书,工作不稳定,医师为了避免辞职时更改或转注册地点时医疗机构的故意刁难所采取的方法。这就造成了未注册就进行执业活动的现象。

原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国家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内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未能对其具体的监督管理活动作细致的规定,导致监督管理活动成为了一种程序性过程。

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要求医师必须进行注册后才能执业,否则对未注册就执业的医师和诊所进行严格的处罚,并且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以不办理转注册而故意刁难医师辞职,否则严处,或者实行医师自行申报注册和转注册制度,由医疗机构开证明或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进行后办理注册或转注册,从而避免医疗机构故意刁难导致的未注册就进行医师执业活动的现象。

(2)未按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执业地点未更改或未及时更改,导致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现象,这种现象尤其在诊所和门诊较为突出,当有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时,其负责人便称正准备办理,其检查人员一般只会督促一下赶快办理而已。其原因除了诊所和门诊医师的流动性很大,导致医师离开时更改注册程序比较麻烦和于卫生行政部门检查间隔时间太久,经常大于医师流动时间,医师认为没有必要外。另一方面是超出执业范围执业,也是主要存在诊所和门诊,其主要原因是诊所和门诊的负责人为了节约成本,一般只请一个或很少的医师负责所有的诊疗活动。术业有专攻,一般一个医师只能从事一个专业的诊疗,如内、儿、妇、外科等中的一个,而其诊所或门诊的负责人却要求医师负责所有的诊疗活动。

原因:医疗机构负责人疏于对医师的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未能积极的履行监管职能及医疗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谋取高额利益而让医师超范围执业。这就大大降低了医师的诊疗质量,可能使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最好的医疗服务,甚至可能造成误诊而耽误病情和危及患者的生命。

建议:增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师和医疗机构的检查频率和暗访制度,一经发现有以上违规、违法行为的给医师暂时停止执业活动和罚款的处罚,对医疗机构给于停业整顿,对其负责人进行罚款。

(二)个体行医方面的违法现象及法律规制:

1.个体行医方面的法律规制: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2.个体行医方面的诊所或门诊承包现象。

这种现象主要表现为:个体医师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后,将其医疗机构许可证、场所、医疗设备、药品及其他相关物品以承包的形式租给其他未取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的人员(包括有行医资格和无行医资格的人员),由其承包者以一定时间给予个体医师一定费用,赢亏由承包着承担,当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时,由个体医师出面说明诊所或门诊是自己的,承包者是请来帮忙的。由于这种承包制主要对象是通过正规途径不能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人员,再加上承包人员要付给个体医师承包费,那么,就会出现承包人员为了收回承包成本和赢利,会以最大限度的赚钱为目的,这样就会出现医疗服务质量降低,甚至可能出现用假药、劣药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的情况。

原因:由于国家对医疗机构的开办有严格的审批条件,尤其是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地的医疗机构的编制数量、分布和开办者的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导致许多人员不能开办医疗机构,因此,基本上开办医疗机构都会有不错的收入,这就导致承包形式出现,再加上这种方式的隐蔽性很高,一般不会被发现,所有调查的难度也很高。

建议:由于这种方式的隐蔽性很高,因此,笔者认为对开办医疗机构可采取程序性审批,也就是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开办,让医疗机构也适应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让患者去决定医疗机构的生存。这样,才会使患者获得良好的专业医疗技术和服务。

(三)医疗机构中所存在的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1.医疗机构中所存在的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全面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医疗机构也不例外,但国家对医疗机构中的商业贿赂却没有相关的专门法规,只在一些卫生法规中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九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中所存在的商业贿赂:

医师利用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在现在较为普遍,也可以说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主要表现为收受病人及家属的红包和收受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回扣两种形式。

医院管理者和医师收受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回扣的违法现象:

(1)医院管理者:主要是医院的院长、药剂科负责人、科室主任等人员。主要为收受医药公司、生产厂家或医疗器械公司回扣的形式。由于医药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医药公司、生产厂家或医疗器械公司为了使本公司的产品能够在在医院销售中占主要地位,就采取了给予回扣的方式。医院院长收受回扣的途径主要是在医院没有此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情况下,而生产厂家或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为了使本产品进入医院进行销售而给予院长一定比例的回扣,其回扣按销售总额的一定比列计算。这种方式随着医院的招标制度而逐渐减少,现在多采取的方式是以开研讨会的名义请医院院长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免费旅游;药剂科负责人收受回扣主要是由于一般一种药有多个生产厂家,而药剂科负责人对同一品种进哪个厂家药有决定权,如果你要你的产品在医院作为销售重点,那么首先需要药剂科进药才行,再加上需要药剂科提供每个医师月开药数量,所以,药剂科负责人就有了收手回扣的途径;科室主任在科室中是业务负责人,也是业务骨干和业务权威,其他医师的临床诊断和用药由他进行指导,哪种病需要用什么药大多由他所决定,所以,如果你需要药品货源充足,那么,他也是不可缺少的。

(2)医师:医师是诊疗活动的直接执行着,有处方权和药品的建议权。由于患者或家属绝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员,对医疗知识不清楚,因此,医师拥有的是实际上是药品的用药决定权,所以,医师是厂家产品销量能否增加,任务或指标能否完成的关键。针对医师主要采取的方法包括:一是回扣,也就是处方费,由于同一种疾病往往有多种药品可以选择,所以,医师对疾病的治疗方案首选用药是根据药品厂家能够提供的费用来高低来体现的,为了能够清楚说明整个具体的过程,特举例说明:如针对使用抗生素中的阿莫西林胶囊来说,可以使用福州海亡制药生产的,也可以使用南京先生制药生产的,还可以使用香港凹每制药生产的,但是,福州海亡制药生产的每开一盒给予医师2元的费用,每月兑付一次;香港凹每制药生产的医师每开一盒给予医师1元的费用,也是每月兑付一次;南京先生制药生产的没有费用。医师所考虑的首选用药就是福州海亡制药的,因为其费用最高,出现的结果就是福州海亡制药生产的销量很好,香港凹每制药生产销量一般,南京先生制药生产的销量很低。这种方式主要集中在中小医院。随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大后,从表面上看这种方式有一定的改善,其实际却未改善,而且越来越转向隐蔽,现在在中小医院除一小部分仍在采取这种方式外,大多采用的每月对每个目标医师的处方总量统计后,根据商量的费用率采取将费用通过银行直接打如医师的个人帐户的方式,这种方式越来越普遍,主要集中在中小医院和地方医院。二是礼品,美其名约做客情,实际上也是变相的给予处方费用,这种方式和直接给回扣相似,只是不直接给予现金,厂家根据药房目标医师处方统计的总量给予等值的礼品。这种方式十分隐蔽,一般由厂家的代表直接送到医师家里,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别人看到了也可以说做客情而已,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大医院,一般是三级以上医院。三是旅游,多以学术会议的名义请相关的医师和负责人到国内或国外进行旅游,其中大多是国外旅游,所有费用都由厂家开支。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三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医师,由于这些医院的医师收入较高,大多看中的是厂家对他的重视程度,一般,负责这些医院的厂家代表都会把这些医院作为最重要的客户,基本上每天都会呆在那里,使医师随时都能看到厂家代表,从潜意识里在开处方时就会自然想到厂家的药品,再加上经常组织一些国内或国外的免费旅游,这就很容易培养了长期客户。旅游的方式,尤其是国外旅游,由于所需费用很高,因此,一般都是中外合资、外企及国内知名企业才采取的方式。

原因:一是国家药品的大量审批,使我国药品品种大量增加,导致是同类药品的恶性竞争,同类药品厂家销售人员就会采取各种办法使自己的产品销量提高;二是我国医师的收入水平较低,尤其是年轻的和中小医院的医师,因此使得医师收受回扣成为了一种增加收入的途径。

建议:一是实行药品严格审批制度,尤其是对市场上已有较多的同类品种采取严格的审批;

二是实行药品审批复核制度,对已经通过审批并上市的药品实行复核淘汰制度,每1年对同类药品保留一部分较好的,其余的采取逐渐淘汰的方式;三是增加医师的收入,采取医师公务员待遇,主要针对国有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医疗广告方面的违法现象及法律规制:

1.虚假医疗广告的主要表现:

医疗广告中含有以下以下内容的:含有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含有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对虚假医疗广告发布的法律规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形式: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3.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现象:

(1)虚假医疗广告以电视、广播和报纸为传播途径。

目前医疗广告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体途径传播。在电视方面:由于电视在我国已经普及,其宣传效果自然不言而喻了,因此,电视广告就成为了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选择最主要途径之一,随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虚假医疗广告发布的时间段渐渐的由白天改为了夜里11点或凌晨12点到8点,很多地方电视台仍然在白天发布,他们大多通过宣传疗效和治愈率以及以观众热线的形式来宣传医疗机构,这种方式主要以地方电视台的深夜节目为主;在报纸方面:主要通过在地方报纸和杂志上发布广告或以小广告的形式采取报纸夹带和请专门人员在其他大的医院发布小广告的形式。这些广告也主要采取以患者的名义宣传医疗机构宣传疗效、治愈率的方式;在广播方面:主要通过深夜咨询热线的方式,其方法大多是:医疗机构请一些专门人员以病人的名义向所谓的医疗机构的专家通过广播拨打深夜咨询热线,以在此医疗机构治疗后,病好转或治愈的方式来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

原因:一是医疗广告管理部门的审批、监督力度不够,未能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在电视和报纸和广播上的投放;二是广告宣传媒体没有规范的广告审批方法。很多非法的医疗机构广告至今还在一些正规的地方电视台或报纸、广播上出现,误导患者,使患者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因此,广告宣传媒体不应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损害患者的利益;是虽然,国家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但是,医疗广告管理部门的审批、监督力度不够,尤其是县级以下部门,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职能部门对电视、报纸、广播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一是医药广告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督,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要严格处罚;二是宣传媒体除了规范广告审批办法外,还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辨别真假医疗广告,共同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三是加强县级以下医疗广告管理部门的培训,要其明白虚假医疗广告的严重危害和坚决打击的决心。

(2)以人为传播途径的新型虚假医疗广告——“医拖”。

近2年,出现了另一种方式,通过人来宣传,也就是“医拖”。他是一些医疗机构请一些人员到其他一些医疗机构(多为大医院)以患者的名义或以患者朋友、远亲、同学的名义向其他患者(多为外地人员,因为外地人员多不熟悉此地情况)介绍医拖所在的机构的某某教授,并很热心的带到医拖所在的医疗机构,由医拖所在的医疗机构医师一次开几千的药品,然后,给予医拖提成。

原因:由于“医拖”抓住了就医者急切想要治好病的心情,再加上大医院就医难的问题,导致“医拖”屡屡得手。

建议:一是提高就医者自身的防骗意识,不要轻信老乡、同学之类的陌生人;二是政府应解决就医难的问题,只有就医难的问题解决了才能使“医拖”没有生存的空间。

三.药品行业中的违法现象及法律规制。

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药品市场基本是供小于求,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法规规范,到了20世纪90年代,药品厂家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出现,短短十几年的时间,药品生产厂家最多时达到6000多家,药品市场一片混乱,尤其是近年来的齐二假药事件、安徽华源欣弗事件、鱼腥草悲剧和广西纯正堂的维c银翘片事件都说明了药品行业存在着许许多多问题,虽然国家为了规范药品市场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规范药品市场有许多积极的意义,但是,药品市场仍然存在很多违法现象。

(一)药品行业中的商业贿赂现象及法律规制:

1.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现象:

药品生产企业大多从事药品销售工作,但是其方式不规范:药品生产企业主要有两种,一是只生产不销售,这类企业命运主要由市场决定,现在基本消失;另一种是既生产也销售的企业,是现在基本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方式,但是,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在地方设立地方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这些地方办事处大多租用民房,并且每隔一段时间更换一个地方,以逃避工商和其他部门的检查。这种方式的隐蔽性很高,已经成为了药品市场的潜规则。

原因:药品生产厂家为了逃脱地方的税收,躲避地方工商和其它部门的检查。

建议:一是药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属实者给于一定的物质奖励;二是实行地方税收优惠制度,对外地厂家建立办事处给于税收优惠制度。

2.药品生产企业兼经营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之间的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

(1)药品生产企业兼经营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之间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药品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九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药品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厂家)兼经营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之间的商业贿赂:厂家和批发企业之间的问题:操作模式一般是由厂家一般选择2到3家批发企业作为一级经销商,厂家的产品从外地运到一级经销商处,然后,由负责二级经销商的商务人员和终端销售人员让二级经销商或药房负责到一级经销商处拿货,最终卖到患者手中。那么,厂家要把产品放到批发企业,批发企业肯定需要厂家给予一定的利益,尤其是在国企批发企业,由于同一品种有许多厂家生产,要想与批发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除了日常的客情关系维护外,还需要一定利益,一般采取的方法是:对于主要负责人和公司老总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外还不定期以学术活动的名义组织省外或国外旅游。

原因:由于药品审批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同类药品生产厂家过多,生产厂家为了进入批发企业,就需要给于批发企业负责人一定的利益,只有批发企业有药品才能实现药品向患者的销售目的。

建议:药品批发企业由地方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地方政府管理,采取烟草局模式,凡符合条件者均可进入,从而避免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的混乱。

3.药品生产兼经营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

(1)药品生产兼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厂家)和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药房)之间法律规制:适用于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九十条的规定。

(2)药品生产兼经营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商业贿赂:

药房是厂家药品销售的媒介,是患者购买药品的地方,因此,药房是厂家药品销售的第一线,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被称为:OTC代表(OTC指非处方药)。同一类药品有很多厂家生产,那么,怎样才能使自己的产品市场份额不被其他厂家占有或者使自己的产品市场份额增加增加,这是所有厂家所一直思考的问题。以下为OTC市场厂家实际采取的方法:

国有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国有企业有很规范的政策和制度,但是,在实际中,企业总部对地方办事处的销售政策却只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销售指标,对于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不予过问或者违规默认的方式,这就导致地方销售人员为完成指标采取一切手段,一般方式是:一是药品销售挂金。药品销售挂金指企业与药房或药房营业员协商,每销售一盒企业药品便给予药房或药房营业员一定金额的费用。一般给予现金,但随着国家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的规范,现在多采取给药房或药房营业员商场或超市的代金券的形式,这种方式虽然没有现金方式明显但仍然违法;二是旅游奖励,主要针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维护客情关系为目的;三是礼品或红包,主要针对药房业务负责人,为了业务上能够享受其他厂家不能享受政策。

私有(民营)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私有企业主要方式主要是药品销售挂金。其原因是私有企业较国有企业来说一般人员编制少,生产成本低,所以其挂金费用就可以很高,而且,国有企业主要把费用放在了品牌建设上,即使挂金其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私企就有空间以较高的挂金费用来和品牌产品竞争。私企一般采取现金方式。这种方式明显违反国家法律。

合资、外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外企和合资企业由于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加上有强大的资金,所以,一般不采取挂金的方式,多采取送高档礼品和以学术活动名义组织国外免费旅游的方式。虽然没有挂金现象,但是其方式也是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

原因:一是由于药房为了追求的是经济效应,同一种药品利润越高,就越受药房的欢迎,因此,厂家的挂金就成为了药房喜欢的方式;药房营业员收入较低,工资一般是较低的底薪和提成,因此,对药房营业员采取挂金的方式是能够对其起到激励作用的;二是对药房负责人给于旅游奖励和高档礼品的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应用,而且,其效果也较好,快乐的旅行和节日的礼品问候,能够让他产生一种满足感,一种虚荣心,因此,对厂家的产品销售他也就会去尽力。

建议:一是对药房不定期的查税,对营业员采取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并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设立诚信档案,对违反者取消医药购销员资格;二是针对药房负责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职业道德培训,强化公平竞争观念。

4.药品厂家兼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

药品厂家兼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规制和商业贿赂在医疗机构所存在的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中已经详细阐述了,这里就不再重复。

(二)药品广告中的违法现象及法律规制:

1.处方药品违法广告现象及法律规制:

(1)处方药品违法广告的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处方药品违法广告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处方药品在一些药房中存在处方药模盒的广告陈列;处方药以报纸夹带的方式在进行药品宣传。这些方式都是所禁止的,但是,厂家和药房都为了各自的利益去违反,建议给予这种方式以严厉的处罚措施来达到禁止的目的。

原因:由于处方药需要凭医师处方才能购买,不能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所有,其宣传就只有通过报纸夹带或小广告的形式;药房模盒陈列是为了加深购买者潜意识的印象从而选择模盒药品。

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定时的对药房的广告和陈列进行检查,对不合规定的要求药房及时改正,对屡教不改者给于罚款或其它行政处罚。

2.药品电视广告违法现象及法律规制:

(1)药品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药品电视广告没有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 规定: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六十一条 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2)药品电视广告的违法现象:

药品电视广告在近几年大量增加具初步估计占所有电视广告的30%左右,在所以电视广告占有率中遥遥领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显示,2004年前9个月药品电视广告违法率达62%, 其主要原因是药品广告带来的巨大利益,很多电视台,尤其是地方电视台,药品广告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段播出,早上、下午、深夜11点以后几乎都是药品广告,而且,其一个广告的时间可以长达半小时之久,往往还出现《药品广告法准则》所禁止的内容,尤其是利用对治愈率的宣传对患者进行误导以及采取买药赠药的方式进行促销。

地方电视台的药品广告中越来越出现利用患者来对药品的疗效进行宣传,尤其实在地级市以下的电视台居多,而这些药品大多是一些小厂甚至假药厂生产的假药或劣药,这些药一般没有效果甚至有害,它们大多由厂家代理给私人,成本很低,由私人进行代理后自己制作广告在地方电视台播放进行宣传,投放电视广告后一般其价格就翻很多,甚至能够达到几十倍之多,这类药品生存时间很短一般为半年到一年,虽然时间很短但是代理者却已经赚了很多,也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危害。

原因:一是长期以来,药品广告监管分离、药品广告监督权限不清晰。根据有关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广告审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包括药品广告在内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药品广告审查与监督两权分离体制下,加强审查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协调、合作,对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具有现实意义;二是利益驱使,地方的工商、税务、电视台的利益来源较少,而医药广告带来的利益却很高,因此,出现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三是上级工商、药监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出现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现象。

建议:一是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及相互合作的关系。地方政府对不履行职责和不愿合作的给于行政处罚;二是对地方职能部门因利益而采取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以玩忽职守处罚,对有贡献的人员和部门给于奖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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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2001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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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卫生法学教程》,邵靖方, 严启之,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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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卫生法学教程余》,余方才,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

12.《卫生法规选读》,杜昌维,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青羊校区,2005

后记

本人学医5年,曾在诊所、医院从事过医生职业,也曾在国有、私有药厂从事过药品销售工作,并在工作中对中外合资、外企药厂的销售模式有很深的了解,正因为如此,对卫生法规在医药行业中所起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并立志以卫生法学作为毕生的事业,为我国卫生法学的改革做一点贡献,所以,在考虑此次论文时,就已经并且唯一选择了这个题目,希望能对卫生法规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一点实践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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