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投诉的两段文字
关于杭州Z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的审核意见及建议的函
杭州Z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局提出的变更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收悉,经本局注册窗口经办人员审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少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经全体股东确认的补领营业执照副本报告;
二、你公司于2007年11月24日作出了变更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但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三、监事身份证明不符合要求。
根据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材料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经查,你公司因内部争议,一直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为此,你公司已登报声明作废该营业执照副本,然后前来本局办理变更手续。你公司目前申请办理的实质上是两项内容,即补领营业执照副本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从便民的角度,本局可一并办理,但你公司应提交两套规范的申请材料。补领营业执照副本,根据《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操作指南(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的要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经全体股东确认的补领营业执照报告(主要写明营业执照的遗失情况等);
2、《企业注册号更换登记表》;
3、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5、遗失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机关档案室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卡片”。如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只遗失其一的,则提供未遗失的一份营业执照,不必提供工商登记机关的“企业登记资料卡片”。
因此,你公司目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求,根据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局建议如下:
一、及时办理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你公司四位股东全部为董事,建议召开股东(董事)会会议,对2007年11月24日作出的变更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予以重新确认;
三、在股东会会议上签署补领营业执照副本报告或由股东会作出补领营业执照副本的决议;
四、如内部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履行其义务。
如你公司无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本局将依据程序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暂缓办理你公司的企业年检,待你公司处理完内部争议、提供规范材料后予以一并办理。
注册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
关于“ZL公司变更申请的审核意见及建议的函”的自我否定
ZL公司变更申请及材料提交到窗口后,经申核存在三个问题,于是我进行了口头请示。然后,依据窗口的意见和请示的答复,写了一个《关于杭州Z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的审核意见及建议的函》。综观整篇文字,应当说于法、于理都说得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递交营业执照副本;没有副本,应当先予以补领而后办理变更。然则,下班一路走去,想着自己对公司提出的几点建议(要求),却无法说服自己。晒着暖暖的阳光,再把自己的想法组成文字,请姐姐或妹妹给予指正:
一、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
ZL公司于2007年11月24日作出了变更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但未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在法定期限(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在超出了法定期限后提起变更申请的处置,我建议(要求)其重新召开董事会或由全体董事对决议予以重新确认。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或合理?
其实,这问题的实质是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即在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后,公司如没有依据该决议提出变更申请,该决议是否继续有效?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是一个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结果,即决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民事行为的真实与合法。在公司董事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董事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情况下,该决议自作出后,其效力就产生并一直延续。只有公司董事会再次召开会议,对该决议予以修改或废止,才能使该决议的效力发生变化或者终止。基于该决议的真实合法性,即使通过司法审判也无法终止其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是对公司提请变更的时间要求,对于公司违反此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明确的是公司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并不对公司的民事行为及其结果产生影响。
如此,个人观点:公司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0日内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其决议仍然有效,无须重新予以确认。
二、营业执照副本问题。
根据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ZL公司因故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那么就先补领副本,再办变更。为了方便,两件事一并办理,但材料应当是两套规范文书。这或许是按惯例的办理方式。那么这一方法,有否可值得商榷之处?在我看来,至少有两点:
其一、公司申请的是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变更后,原执照及副本即被收回而失去作用。针对这样的变更申请,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副本且已经登报声明作废后的情况下,补领实在没有其他的意义。
其二、在变更登记过程中,由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我不知道其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猜想可能是让申请人提供原登记情况的证明材料。那么,在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申请办理?我的理解是可以的,理由有二:一是假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是为了证明原登记情况,正本同样能证明;二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坚持当事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才能办理变更,是对《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绝对性机械理解,违背了规范本身的目的和宗旨。
三、对“经全体股东确认”的异议。
窗口告诉我,补领执照需要有“经全体股东确认”的补领营业执照报告。我很有点惊讶,看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其规定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窗口便告诉我,市局有具体的规定。找到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操作指南(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第九部分的第一点,便是对补领执照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的第一条是“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经全体股东确认的补领营业执照报告(主要写明营业执照的遗失情况等)”。比较国家总局与市局规定的差异,就是市局增加了“经全体股东确认”的条件。对此,我有以下不同的看法:
(一)公司与其股东,因公司的存在而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然则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营业执照是证明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归属于公司而非归属股东;遗失营业执照、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即使是某位股东遗失或前来办理补领手续,也都是公司的行为而非股东的行为。那么,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公司的行为,为什么必须经其他主体同意?“经全体股东确认”的规定,有悖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市局增加“经全体股东确认”的条件,缺乏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就公司申请开业、变更等提交材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数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据此,国家总局制定《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有其明确的法律授权。
公司申请补领营业执照,不同于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然则,公司登记机关同意或不同意其补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也是一种许可。在提交材料方面,《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已经有了规定,市局对申请报告增设了“经全体股东确认”的条件,显然超越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三)“经全体股东确认”是一条极不合理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只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即可实施。然则就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提请补领,竟然要求全体股东确认,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经全体股东确认”的存在,假如遇到较真者以违反国家总局的规定为由提出异议,工商部门恐怕难以回复;假如不小心按国家总局的规定而未“经全体股东确认”即给予补领了营业执照,又正好出了事,没有确认过的股东,以工商部门违反已经公示的规定发放执照导致出现损失而要求赔偿,工商部门还是有麻烦。因此,“经全体股东确认”的规定有弊而无益处,建议市局对此条规定予以修改。
就ZL公司的个案,解决了“经全体股东确认”问题,也有实际作用――即使按惯例先补领执照,在不需要“经全体股东确认”的情况下,依据工商企字〔2000〕第69号《<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之精神,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加盖公章,便可解决ZL公司的疑难。
综上所述,就ZL的变更申请,假如只是决议和营业执照副本问题,我想是可以予以办理的。只我是个新手,不敢武断,况且连审查员也不是,更做不了核准员 ,就将自己的观点提出,请领导和同事指正,等意见统一后再作决定。(SMZ20070302)
附:《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 [2000]第69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2000)第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
二000年四月七日
PS:国家总局好牛哦――1998年《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至2000年4月,还敢依据令第5号来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