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人人有责

时间:2007-12-04 04:13:44  类别:法律小知识  作者:wltj1984119@126

今天是法律宣传日,所以给大家讲一些法律小知识: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中断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

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时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起算时效期间。

民事判决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可分为民事判决宣告后的法律效力和民事判决生效后的法律效力。对于准许上诉的民事判决,在宣告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具有下列法律效力:㈠民事判决向当事人宣布后,至上诉期届满之前,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得改变或者撤销判决。㈡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人民法院必须立案受理。民事判决生效后,具有下列法律效力:㈠强制执行性。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必须依照判决书履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强制执行。㈡不可争议性。在民事判决生效期间,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在作一些同该判决有联系的决定时,必须以该判决为准。任何有悖于生效判决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当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或者撤销,在未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生效民事判决始终具有不可争议性。㈢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但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和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除外。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认判决,遵守判决,协助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特别推荐

广而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