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政策法规20问
1、签订劳动合同在时间和形式方面有哪些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招用员工30日以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签;拒不补签的,劳动保障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50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依上述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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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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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规定试用期时必须注意:第一,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二,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员工只能试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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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一:员工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二: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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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一: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规定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规定三和规定四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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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或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或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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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伤残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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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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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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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第三,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1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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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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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2005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特区内690元/月;特区外5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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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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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为累计15日;满1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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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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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同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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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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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导致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除外。
劳动仲裁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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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获取招聘信息应该通过正规渠道,不要相信非法小报和乱张贴的招聘广告。第二,找工作应去合法职业介绍机构。第三,注意保留职业介绍机构的收款收据、介绍函及协议等凭证。第四,留意用人单位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第五,不要向用人单位交纳任何形式的报名费、服务费、培训费、保证金及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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