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of dreams and hopes

时间:2007-01-14 06:28:39  类别:行政复议机关  作者:sophiazhou

FULL OF DREAMS AND HOPES
我今天突然发现那个本本上是这样写的,对,充满梦想和希望
考完宋词,加油,继续努力
跟房姐姐学一下,押题:行政法与行诉(16号)
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范围
所谓的行政相对人就是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包括我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和外国人;一切法人组织,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在我国境内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的企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如政党,社会团体等;处于非行使行政职权状态下的国家机关,部门,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总之,在我国,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2、我国行政复议审理的规则
审理时复议机关对于复议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证据和其他争议的焦点进行审理的过程,使行政复议中的关键环节,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规则:
一、审理形式上,以书面形式为主其他形式为辅。书面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查,其他的形式包括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质证辩论最终作出决定的方式
二、审理依据上,复议以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发布和制定的具有普遍规范性的文件等为依据。有权处理的机关需在接受复议请求的30天给与处理,无权处理的许在7天内将复议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在处理期间停止对行政事实的审理
三、举证责任上,我国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跟据复议的性质和特点,和行政诉讼的规定可以得出由被复议机关举证,列举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此证实其事实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3、行政复议中的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确定的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案件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惊醒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公民是选择诉讼的方式还是复议的方式形式救济,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
5、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提供原则
(一)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的权力,虽无具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形式该种权力,但在具体诉讼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被告人经法院批准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有及时积极向法院提供或补充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相对应,当事人有向法院积极及时提供或补充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专业性的问题由法定或指定的专门部门鉴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需要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见证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见证部门鉴定”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的10天内,提供作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依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此外被告在二审中提出一审中能提供二位提供的证据的,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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