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定》涉及的新内容
时间:2008-02-22 08:40:59 类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作者:运河古城红盾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9月4日公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公布并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通过《程序规定》与《程序暂行规定》的学习比较,笔者把《程序规定》的一些变化归纳为五修订、七增加。
五修订
对审批人作了修订。在立案审批(见第十八条)和是否延长作出处理决定(见第五十七条)的审批上,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取消了副职(副局长)的审批权。
对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字时的规定作了修订。《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对案件核审人作了修订。《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对送达方式作了修订。在送达方式上取消了留置送达的规定。
对案件材料装订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具体规定见《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七增加
增加了两条管辖规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在调查取证方面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增加了首次取证告知具有申请回避权。《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二是把计算机数据列为证据,《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反馈意见方面增加了两条。《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
增加了两条首次举证的内容。《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增加了解除强制措施时必须制作财物清单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方面增加了一条内容。《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增加了监督的内容。《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五条均为增加的内容,规定本级机关负责人有权对本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机关负责人对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重新进行审查;上级机关可以直接纠正下级机关的错误决定,或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审查;重新审查的案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新审查的案件,原办案人员应当回避;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五修订
对审批人作了修订。在立案审批(见第十八条)和是否延长作出处理决定(见第五十七条)的审批上,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取消了副职(副局长)的审批权。
对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字时的规定作了修订。《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对案件核审人作了修订。《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对送达方式作了修订。在送达方式上取消了留置送达的规定。
对案件材料装订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具体规定见《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七增加
增加了两条管辖规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在调查取证方面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增加了首次取证告知具有申请回避权。《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二是把计算机数据列为证据,《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反馈意见方面增加了两条。《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
增加了两条首次举证的内容。《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增加了解除强制措施时必须制作财物清单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方面增加了一条内容。《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增加了监督的内容。《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五条均为增加的内容,规定本级机关负责人有权对本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机关负责人对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重新进行审查;上级机关可以直接纠正下级机关的错误决定,或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审查;重新审查的案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新审查的案件,原办案人员应当回避;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