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特检局L同志的第八份邮件

时间:2007-06-20 01:43:38  类别:国家认证监理委员会  作者:老凌

L同志:你好!

有好一段时间没有交流了。一方面是你给我布置了一道学习题,我在抓紧时间查阅资料,认真学习。另一方面是因为处理一些私事去了。这次交流内容较多,因此作为附件发给你,请你多多指教。

老凌 2007.5.22.

附件

L同志:你好!

有好一段时间没有交流了。一方面是你给我布置了一道学习题,我在抓紧时间查阅资料,认真学习。另一方面是因为处理一些私事去了。

这里我首先要发一点感慨,那就是“人生最终一抔土,何必与人争短长”。为什么我会有这种感慨呢?因为我的一个最要好朋友(可以说是发小)的妻子在前不久的一天上午课间休息时突然发病猝死,享年才65岁,她就这么无声无息地去了,撇下她可怜并不太老的老伴将孤独地度过下半辈子。我协助料理了丧事的全过程。在殡仪馆我们看到一个完整的、穿戴整齐的、面容非常安详的一个人,被推进火化炉以后一个小时,在退出来的火化床上看到的是几根白骨,被火化工人仔细挑拣放入骨灰盒,送到亲属手中时,也就是“一抔土”。正所谓“人生如梦、转眼就是百年”。再回过头来看看我自己,已经是年过花甲并将奔七的人,何苦为了某些与自己毫不相干的问题,去苦苦思索,而且还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胆敢与堂堂的政府机构争论,特别想到还有可能因为我与政府机构的争论,给电力检验机构造成不利的影响,我将成为千古罪人的可怕后果,因此一度有了就此罢手的打算。然而一个普通公民的良心和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党性告诉我不能就此罢手,一定要把问题的真谛弄清楚,即使最后证明我错了,也要错得心服口服。从你们政府机构领导的态度来看,他们只是为了应付中纪委监察部,才把你这个“比较熟悉电力系统内部情况”的人推出来与我“虚与周旋”,从来没有正面接触你们开始所说的“有一定的代表性的问题”。我也可能永远不会从你们那儿得到这个“有一定的代表性的问题”的真谛和解决办法。但是为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为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检验检测中介服务体系,我努力了,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共产党员的称号。

下面来谈你给我布置的功课。

首先,我同意你所说的(对于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均是法定检验。问题是应该由谁进行这个法定检验。

第二,我们要分清“政府授权”和“政府核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据我学习了解,“政府授权”(也可以称为“行政授权”)是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作出授权性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羁束性地据此决定具备条件的特定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相对间接的授权性规定,或者说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特定许可,也应视为行政授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行政授权的特征之一是“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方式。例如《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请问,由总理朱镕基签署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1万3千多字中有《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那样明确地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负责执行特种设备的法定检验工作吗?行政授权的特征之二是:“行政授权的结果,或者使得被授权的某一组织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有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以及相应的行政职责,或者使其增加了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内容”。也就是说被授权的机构增加的是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就是一种行政职责,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检测和监督检验则显然不属于行政职责之列。关于行政授权还有许多特征,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我检索到的政府授权的实例有:

温州开全国先河政府授权行业协会监管安全生产

北京人大拟向政府授权处理奥运期间紧急事务

布什称将继续授权情报机构进行境内窃听,政府授权窃听范围非常广泛

日本政府授权第二家机构培育人类胚胎干细胞 科技频道

伊朗政府授权正式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附加议定书

澳洲政府授权警方强硬平息悉尼种族骚乱

法政府授权高校颁发中医针灸国家级学位证书

吴邦国出席希腊政府授权中国船级社开展法定检验签字仪式

美国政府授权军队击毙在受灾地区行凶的暴徒

富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确认市档案局为行政执法主体

俄政府授权研制液体天然气运载火箭

澳门特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对外签订有关双边协定(计25项)

大同煤矿集团被山西省政府授权经营

BBC学校获美国政府授权主办SLEP考试和培训

德国政府考虑授权军队可击落任何遭骑劫的飞机

美国政府正式授权解密档案今起发行

政府核准是指需要从事某些国家政策、法律、法令要求依法进行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环境评估等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通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相应资质方能进行该项工作。例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国家环保总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你说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都是强制性检验,难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以及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不是强制性的吗?没有这些项目的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恐怕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吧,你说呢?

你说“政府职能的规定,是指行政法规和法律,您提的几个均不是,在规定政府职能上没有法律界定意义。我国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颁发)”。下面我将你们特检局、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的主要职能分列出来看看那个局执行的不是政府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责

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主要职责 :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 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管理有关检验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职责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牵头负责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外来入侵物种有关管理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务院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10、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11、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负责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最后你说“收人家的钱能保持中立?什么是独立第三方的概念我想你我的理解是有偏差的”。这要看我收的是谁的钱,首先,发电公司没有向电力检验机构拨付一分钱的行政经费,电力施工单位更没有向检验机构拨付任何费用,我怎么就算收了人家的钱呢?第二,电力检验机构目前暂时挂靠在各省电力公司,他们给各省电力试研院拨付了部分行政经费,检验机构分得了一点费用。检验机构为了保证电力系统的供电安全,去对发电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监督检验,为什么就不属于第三方,不能保证公正、中立的立场呢?我觉得你在这里完全是在玩文字游戏,这个所谓的“第三方”概念可能没有再继续反复交流讨论下去的必要了吧,让它作为我们理解上的差异保留下来好吗?我们需要交流讨论的主题应该是你们开始所说的“有一定的代表性的问题”。

老凌200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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