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选修课笔记

时间:2007-05-08 02:44:34  类别:国家认证委员会  作者:听雨轩

《消费者保护法》选修课笔记

第一章

第一节 消费者问题

一、消费问题产生的前提

消费问题是商品经济中接受生产资料,生活服务的消费者利益受到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产生的问题。

二、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

1.人类认识问题的局限性;2.商品经济中的信息不均衡分布;3.消费需求的个体差异;

4.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对立。

三、商品经济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1.在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形态不同,经营者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承担的除经济风险之外还有生存危险。

2.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即可获得需求,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后获得或使用商品以后才能得到完成。

3.消费者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经营者。

四、现代消费问题恶化

1.现代生活方式使得人类普遍依赖于商品生存。

2.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改变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实力的对等。

3.现代科技的发展使消费者对商品更难了解。(商品构造、成分极为复杂;包装技术的提高使消费者难以判断商品的真正价值;现代技术的发展导致新材料、新原料的不断发展和应用,食物中各种添加剂和色素使用,大大延长了食物的保存期增加了被人们使用的次数。)

4.现代化社会生产使得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实现位置交换。

5.现代市场范围的扩展和产销多层化,使消费者救济更为困难。

6.现代营销技术的发展使消费者不得不面临来自经营方面的强大心理攻势。

五、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自发或有组织进行的旨在维护自身权益争取社会公正,改善其地位与个种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斗争的社会运动。

1. 产生的因素:

1)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地位的日益恶化。

2)传统法律制度的局限使消费者权益很难保护。(法律的滞后性)

3)经济发展特别是买方市场的形成使人们有可能向经营者提出更高要求。

2. 国外消费者运动概况

1)美国:消费者运动起源于美国。1891年在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1898年该组织联合组成的消费者同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同盟。1928年美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民间消费者教育机构—“消费者研究所”。1936年成立了消费者联盟。

2)日本:“日本主妇联合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序幕。

3)英国:1957年成立“消费者协会”。

4)德国:1952年成立“消费者协会”。

5)韩国:1969年有了国内第一个消费者团体—“主妇俱乐部协会”。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 我国的消费者运动: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

1984年8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成立。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1992年开始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和1995年启动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影响巨大。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立法

一、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特点: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保护贸易与商业不受有害垄断法》、《谢尔曼法》是最早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立法。

1. 特点:消费者保护立法:

1) 是商品经济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通过法律干预生活的体现。

2) 是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的基础上对消费者立定的特殊保护。

3) 已在形式和内容上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形成了完整有机的法律体系。

2. 美日英等国立法概况

3. 我国立法概况

1) 消费者保护基本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消费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

3) 商品质量方面的立法:

4) 商品标示、宣传方面的立法:82年的《商标法》 94年的《广告法》

5) 物价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

6) 侵犯消费者权益救济方面的立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概述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

国家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制定、颁布的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1. 基本特征:

1) 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

2) 具有预防救治功能。

3) 具有综合性质的法律。

4) 是法律渊源非常广泛的法律。(法律渊源: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2. 价值取向:

1) 人身财产安全

① 不受不合理威胁的侵害。

② 不受不卫生因素的侵害。

③ 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2) 交易公平

3) 消费者福利:消费者消费需求的满足问题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是交叉关系。

三、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2.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3.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4.综合法律保护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法体系

一、构成:

1. 理论体系

2. 渊源体系

3. 法律法规内容体系

4. 实施体系

第三章 消费者及其权利

第一节 消费者

一、人的需求与消费

消费:是指消费者以他人生产经营的消费对象来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行为。

二、消费者

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含义:1.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经营者提供的。

3.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

三、消费者主权

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作用。

含义:1.消费者主权与法律的价值有关。

2.是一个价值判断

3.与经济结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有关

4.是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实现的

四、消费者权利

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是依法享有的权益。

特征: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2.法定权利。

3.是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

五、消费者权利的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份国际咨文,他指出消费者享有四项权利:①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②正确了解商品的权利;③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④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因此,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了消费者的“索赔权”。

六、我国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安全权:

不安全因素表现: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

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

4)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

5)化妆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6)营业场所不安全;

7)服务方式不安全。

2.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着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侵犯公平交易权的现象:

1)不实标价的现象持续升温;

2)缺斤少两也十分严重;

3)强制交易屡禁不止。

5.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以通过自力救济或公力救济来实现。

6.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是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的监督权: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

1)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

2)对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10.消费者的得到可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对经营者正在经营且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享有与其他一般消费者相当的条件而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第四章 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者

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主体是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

1. 经营者首先是商品生产流通的实施者;

2. 主要是提供消费资料或消费性服务的人。

二、经营者的义务的种类和特征

1.种类:1)法定义务: 2)约定义务:

2.特征:1)法定性 2)强制性和补充性 3)基础性 4)直接约束性

3.法律直接规定经营者义务的意义:

1)为经营者提供基本的行为标准;

2)防止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

3)是消费者普遍获得基本的保护;

4)为消费者寻求救济提供帮助和方便。

三、经营者的一般义务:

1.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法定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1)确保商品服务符合安全要求。

2)对危险商品和服务进行警示和说明。

3)在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采取必要措施。

4.信息提供义务

1)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充分的、全面的信息,而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2)经营者应当真实明确的答复询问。

3)商店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5.身份标明义务

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

2)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单据义务

1)经营者应当依法或依照习惯出具货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2)消费者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

7.品质担保义务

1)在其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未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许诺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该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一般质量。

2)在其对商品服务质量许诺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其具有所许诺的质量。

8.售后服务义务

1)在法律有售后服务义务规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严于法律规定的售后服务义务。

2)在法律对售后服务义务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与消费者约定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

3)在法律无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示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按照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有关售后服务义务。

9.不得、不当免责义务

1)①经营者提出的一般契约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②经营者不得通过一般契约条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

2)①法定的侵权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②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得事先免除。

③故意或重大过失所生之义务原则上不得事先免除。

3)不公平、不合理及不当免责的约定无效。

10.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经营者的义务而不规定经营者的权利主要是为了体现该法的立法宗旨,即对消费者权利特别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一、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形式

1. 立法保护:

2. 行政保护:

1) 抽象行政保护

2) 具体行政保护

3. 司法保护:

1) 打击经济生活中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 通过审理、涉及消费者权利的民事、行政争议案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关的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交易公平。

 2)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监督、管理。

 3)进行市场监督管理。

 4)进行广告监督管理。

 5)进行商标管理。

 6)查处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物价管理部门的职责:

 在全国层面,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执行的,地方各级政府一般设物价局负责本地区物价管理工作。

3.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化的工作。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2003年设立国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装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的监管。

三、司法机关的职责:

1.检察院:

2.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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