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商局法制机构不再核审本级办案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本级
办案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机构应积极为办案机构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对办案机构认为需要法制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案件,采取会商制度。法制机构应及时指派人员参与会商,协助办案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凡提交会商的案件应做书面会议记录并经过参加人员签名确认,以明晰责任。
第三条 市、州、地工商局法制机构核审以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一)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适用第十四条中“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件;
(二)行政许可处罚案件中除逾期年检和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外的处罚案件;
(三)其他类型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罚没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罚没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
(四)除上述情形外,市、州、地工商局负责人认为不需要提交法制机构核审的案件,法制机构不予核审。
第四条 县级工商局法制机构核审以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一)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适用第十四条中“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件;
(二)行政许可处罚案件中除逾期年检和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事项以外的处罚案件;
(三)其他类型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罚没金额在1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罚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
(四)除上述情形外,县级工商局负责人认为不需要提交法制机构核审的案件,法制机构不予核审。
第五条 工商所法制员核审以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一)以工商所名义做出的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集贸市场违法违章罚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
(二)工商所受县局委托所做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罚没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罚没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案件。
(三)县级工商局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工商所法制员核审的案件。
第六条 除以上需由法制机构核审的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均由各办案机构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不具体办理本案的执法人员自行核审。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为
办案机构提供服务。要强化执法监督,从事中监督转变为事后监督。通过个案监督和案件评查工作,对违法行政行为严格按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金额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合计金额。罚没金额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