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承认村委会选举贿选增多昭示什么?

时间:2008-08-16 14:57:02  类别:民政部  作者:农村观察员

 

中国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3日承认,在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从信访、上访以及地方掌握的情况看,村委会选举的贿选比例大概在1%-3%之间。(2008年8月3日 人民网)

作为“中国式的草根民主”,村委会选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最早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6年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换届选举时采取“海选”的方法成功选出了第一届村委会班子,梨树县被称为中国“海选”故乡。1998年11月4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称“海选 ”。从此,“海选”成了法定的一种选举办法,在全国普遍得到推广。我国村委会“海选”村干部,被美国评为世界六大民主选举模式之一,一些国家也纷纷访效“海选”的做法。

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未的近二十年时间里,绝大部分村干部是无人愿当的。那时的村干部几乎是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要钱”(“三统五提”)、“要命”(计划生育)、“要粮”(交公购粮)上,村干部的工资不仅得不到保障,有的为了完成税费任务还背上深重的债务,干群众关系曾一度十分紧张,到了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群体事件,一段时间以来没有人愿意当村干部,一些村成了“真空”,基层政权失控。

近几年来,党的方针政策给广大农村再来了空前的繁荣,取消了中国农村有着2000余年农业税在内的所有税费,实行粮食直补,转移支付逐年增多。因此,要求当村干部的人也就越来越多,“海选”越来越激烈,在选举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如贿选现象,拉票现象,甚至还出现公开贿选的情况。

导成贿选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笔者的一次亲身经历就可以揭开这个迷底。去年九月份,笔者作为年轻后备干部被选派到浙江省永康市谋职锻炼,在一个乡镇担任书记助理,协助书记负责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正好浙江省在永康市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亲眼目睹了全镇11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在11个村委会选举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贿选问题,相对我们这些不发达的地方,简直是小巫见大巫。11个村的情况不一样,候选人的贿选动机也多种多样,贿选问题非常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有的是为了掌握资源及公共权力的支配权而贿选;有的是为了实现自身价值,为村民做好事和实事而生怕选不上而贿选;也有的是为了捞取个人好处,为家族和企业牟取私利而贿选。跟笔者要好的一名吕姓先生,他当上村委会的主任后,全盘托出竞选村委会主任的初衷。当时他是这样对我说的:“我虽有几个厂子,资产几千万,上届竞选村副主任岗位,自己没有把握好机遇而名落孙山。这次要吸取前车之鉴,最主要的是要为吕氏家族争光,吕氏家族占了全村三分之一强的人口,没有当上村干部,不仅在吕氏家族面前没有面子,自己是全镇数一数二的一个民营企业家,也丢不起这个脸;想当村干部必须要舍得花投入,只有高投入才会有高回报,要向村民有个承诺,没有好处老百姓手中的票是不会投给你的;另外,是想捞个政治资本,可光宗耀祖,为今后当个市里的什么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垫好路打好基,花个几十万元或百把万元值得,我们不是没有钱的人。”

从各地在查处和处理贿选的情况看,不仅查处得很少,而且在查处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和困难:首先是贿选认定困难,目前关于贿选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这些参与贿选的人在当地都是有脸面、有地位、有一定势力范围的“高级社员”,一些村民为了顾及情面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愿挺身作证;再次是处罚困难,关于“贿选”问题,目前是一经查实即宣布选举无效,但如何让“贿选者”付出代价、承担法律后果,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有时在正式选举时发现了,采取的也是制止措施,当时无法处理,到时也得不了了之。

既然中国民政部承认基层村委会选举贿选增多问题存在,我们必须面对这一事实,以平常心来认真对待,决不能回避矛盾与问题,要敢于面对,敢于挑战,要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解决,使村委会选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尽最大努力最大可能防止贿选问题少发生,甚至不发生。首先,就是要加强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整个选举工作要在乡村两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动员有能力、有本事的党员群众带头参选,并实行村党支部书记与村主任“一肩挑”。其次是要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与教育。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好、实施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始终坚持开展正面教育为主,进一步明确村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每个村民都有资格参与选举,都有选举权,任何人不得干预选举工作,更不得拉帮结派,搞贿选行为,把自己自觉融入到村民中去。对那些公开贿选,破坏选举的人和事,要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迁就,并公开处理。再次就是要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各项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事,力求村委会选举工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真正把全体村民的意愿体现出来,把那些最有本事最有能力并乐意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能自己致富并能带领群众致富的“双带”能人选进村委会班子,这才是村民自治唯一目的所在。第四,要积极探索村委会选举的有效方式方法。当前,绝大多数地方采用的是传统的“海选”方法选举村委会干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海选”已不能完全适应611234个村委会的选举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地探索和完善。武汉市正在推行的“一票制”就值得借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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