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个体劳动者协会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出去

时间:2008-08-26 06:40:03  类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作者:浊清云

 

建议个体劳动者协会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出去

 

个体劳动者协会自从建会以来,一直都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社会团体,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第二机关”。

多年来,个体劳动者协会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操纵,其协会理事会成员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和个体工商户组成,理事会会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主要领导兼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兼任秘书长,财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理,经费支出由会长签字核销,会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领导又是个体劳动者的领导。

多年来,会长既抓工商行政管理的收入又抓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收入,甚至关心个体工商户办执照后缴没有缴会员费,督促个体工商户写入会申请等。在每年的验照帖花工作中,将验照与收会员费结合起来,可谓工商行政管理在支持协会工作中的“用心良苦”。工商行政管理历来都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赚钱的机会,现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9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工商行政管理就有可能抓住个体劳动者协会不放,将国家取消的“两费”加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费中收取,这样一来,从表面上看工商行政管理的收入已经没有了,而实际上收入并没有减少。而且还有可能将收取会员费与公务员工资待遇挂钩,这在9月份以前已经出现过将收取“两费”和罚款与职工福利挂钩情况,使绝大多数的职工工资福利没有保证。我们不希望昨天没有演完的故事今天又重演。

因此,建议个体劳动者协会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去。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领导干部及其普通公务员(包括一般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二、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或指导,撤销个体劳动者协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挂靠。

三、个体劳动者协会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为合法的社会团体。

四、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会员费的具体的、详细的标准,并在会票上注明,“入会自愿缴纳会费,退会不受协会约束”的字样。

五、在个体劳动者协会未从工商行政管理中分离期间,工商行政管理不得把收取会员费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附加条件,不得把收取会员费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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