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组织机构_2...

时间:2007-06-26 05:34:12  类别:国家认证监理委员会  作者:jeffreyfly1980

27、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研究中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宣传教育司、科学技术司、人事司、国际合作司。

    28、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另外,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计署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依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省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与省级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查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审计署设12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法制司、财政审计司、金融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经贸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定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8个职能局(厅),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局、业绩考核局、统计评价局、产权管理局、规划发展局、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主业工作办公室)、企业分配局、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研究室、外事局、人事局。

    国务院直属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主管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垂直管理全国海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组织实施海关稽查,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

    海关总署设10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关税征管司、通关管理司、监管司、综合统计司、调查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财务科技司。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研究税赋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12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流转税管理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国际税务司、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征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计划统计司、人事司。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有10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监督管理司、国际合作司。

    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业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11个职能司(厅、室、局),包括:办公厅、航空安全办公室、规划发展科技司、财务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运输司、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司、机场司、公安局。

    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负责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有9个职能司(局、厅),包括:办公厅、总编室、电影事业管理局、社会管理司、人事教育司、计划财务司、科技司、外事司、保卫司。

    6、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内设9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体育经济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对外联络司、科教司、宣传司。

    7、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国家统计局设立11个职能司(室),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统计设计管理司、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国民经济核算司、工业交通统计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人口和社会科技司、人事司、财务基建司。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执照,实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经济合同,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0个职能司(室),包括:办公室、法规司、公平交易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司、广告监管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人事教育司、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9、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对新闻出版活动和印刷业实施监督管理;管理著作权工作;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等。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设9个职能司(室),包括:办公室、图书出版管理司、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印刷业管理司、人事教育司、对外合作司、版权管理司。

    10、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是国务院主管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林业局设10个职能司(局、室),包括:办公室、植树造林司、森林资源管理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森林公安局、政策法规司、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

    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15个职能司(厅、局、室):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八)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10个职能司(室):办公室(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安全监察司、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药品安全监管司、药品市场监督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是: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规定执行;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9个职能司(),包括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政策法规司、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煤矿安全监察一司、煤矿安全监察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三司、人事培训司。

    14、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负责拟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5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条法司、国际合作司、协调管理司、规划发展司。

    15、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负责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

    国家旅游局设立6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

    16、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主管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国内外宗教状况,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司、业务一司、业务二司。

    17、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参事室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某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情,参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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