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2日...

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1.1为了有利于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
1.2岩石地基施工质量检验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经监理部审签的设计文件,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规程、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1.3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水工建筑物和重要临时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岸坡和岩石地基开挖工程。
1.4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分承建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检(包括由监理部或监理处主持的联合检验与预验)和由业主单位组织的终检三个阶段进行。
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流程见附图。
二、开挖过程检验
2.1岩石地基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地质工程师应注意地质条件的检查,当开挖至保护层时,发现存在设计图中未标注或存在差异的软弱层、断层破碎带、沿断层岩脉加剧风化区域或其他不良地质情况,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便于设计单位及时进行设计修改或变更。
2.2基础面开挖到保护层上限时和保护层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为建基面弹性波检测单位提供工作环境,检测基础面以下2~3m范围内弹性波波速,以检验建基面岩体的质量。
2.3建筑物岩石基础按设计要求开挖(包括必须进行的地质缺陷处理)并经基础清理结束后,承单位应及时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申报进行岩石地基开挖质量联合检验。
2.4承建单位应按联合检验要求,对揭露的施工缺陷和地质进行处理与建基面修整,并在联合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向安排进行基础建基面竣工地形测绘和报请监理部(处)安排进行地质编录。
三、监理单位预检
3.1基础建基面竣工地形测绘、地质编录完成和报验资料准备就绪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报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见表2—2—1),申请对已开挖完成建筑物岩石基础进行验收。
3.2监理部或授权项目监理处在收到承建单位报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通知承建单位准备《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证书》(见表2—2—16),同时报请基础验收工作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岩石基础进行验收。
四、岩石基础验收
4.1岩石基础验收由基础验收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其工作是对已完工的重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进行施质量检验。
4.2基础验收工作小组在收到监理部认证的《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后,组织进行和完成对申报工程项目基础的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发《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证书》。
五、其 他
5.1根据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定,岩石基础施工质量检验与混凝土结构物浇筑开仓前基础面检查,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作业工序检查。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或由监理部授权项目监理处批准,否则这两种检验和检查应分别进行。
5.2岩石地基开挖开工申请程序、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单元工程划分、基础验收过程中应完成的竣工资料、合同支付计量,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进行。
5.3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基础质量检验申报不当,造成基础验收或后序工程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4工程承建单位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申报进行基础验收,或未按规定在完成该建基面地质编录与竣工地形测绘并报验合格以前,擅自进行下序的覆盖作业,由此造成返工、施工延误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5由于监理部或业主单位责任,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时限组织进行并完成基础验收工作,致使工程承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建单位可列入合同支付申报。
附件:
附图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流程图。
附表一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证,见表2—2—14。
附表二岩石地基开挖工程联合检验签证表,见表2—2—14。
附表三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表,见表2—2—15。
附表四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证书,见表2—2—16。
附表五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见表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