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视人肉搜索为洪水猛兽
这几天有几部法律草案被呈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过堂”,有若干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常委们的兴趣,其中就包括“人肉搜索”。有常委建议应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理由是“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信息更为严重。
所谓“人肉搜索”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脉络大约是这样的:一开始,论坛中经常有人询问这样那样的问题,或求人帮忙找一本书、一首歌,于是便有知情的热心网友发帖回应。后来网民们发现可以利用这一功能寻找失散多年的朋友、下落不明的亲人,甚至是不慎走失的一条宠物狗——无论你想找什么,在网上发个帖子,也许就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帮助。
直到有一天,准确地说是2006年2月26日,网友“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年轻女子用高跟鞋残忍地踩踏一只小猫的视频截图,这个网民获取信息的方式迅速升级换代了——愤怒的网友将虐猫女的头像制成了“宇宙A级通缉令”,不到6天时间,虐猫女的真实身份被不计其数的网友从茫茫人海中如剥茧抽丝般揭发出来,其在现实中的生活轨迹也彻底改变——不仅声名扫地,还被迫辞职。自此,“人肉搜索”一词正式诞生,并多次扮演网民对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事进行道德审判的信息工具。
在“人肉搜索”出现之后,人们对互联网“因为虚拟所以安全”的印象完全被颠覆。几年前也许你可以说:“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是现在,就算你真的是一条狗,在强大的“人肉搜索”面前也无所遁形。人们担心它的原因是,由于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感性大于理性”以及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动机的不确定性,“人肉搜索”极有可能对现实生活中公民的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伤害。今年5月4日,北京公民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等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起因是网友怀疑他有外遇致妻子自杀身亡,并启动了“人肉搜索”,结果导致他和“第三者”辞职。这起被称做“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事件更加深了人们对“人肉搜索”的恐惧。
从虐猫事件到“反人肉搜索第一案”,尽管众多网民依然对“人肉搜索”乐此不疲,但现实中反对“人肉搜索”的声浪渐高,直至今日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用刑法加以制裁。而笔者以为,此建议出发点虽好,但未免有失偏颇。“人肉搜索”说到底只是网民获取信息的一种工具,其本身并无善恶对错,为善为恶,全在于如何运用。就如金庸笔下的屠龙刀和倚天剑,正义之士用它斩妖降魔,落到邪恶之辈手里则成了杀人凶器。我们不能因为“人肉搜索”可以“为恶”,就无视其“善”的一面——汶川地震之后,正是“人肉搜索”帮助不少幸存者找到失散的亲人。华南虎事件最终水落石出,得益于无数网民对“周老虎”和“年画虎”锲而不舍的求证,这不能不说是“人肉搜索”的一大功绩。
所以,对于“人肉搜索”,我们要做的不是一棍子打死,更不必上升到立法制裁的高度,而是尽可能引导其去恶为善。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比较好的办法是,经过讨论形成一种共识,在互联网上建立起一套既不妨碍言论自由、又能彰显公平正义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并通过加强对网站的监管不断提升网民的道德自律意识,使“人肉搜索”不偏离良性发展的轨道。如果有人蓄意利用“人肉搜索”对公民构成现实伤害,我们也不缺少法律进行制裁,比如侵犯了公民名誉,无论他通过何种方式,只要证据确凿,现行的刑法中已有相关条款“严阵以待”了。
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自成一体的“江湖”。江湖有江湖的生存法则,而且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功能,至少从目前看,互联网这个“江湖”还是个邪不压正的地方。就“人肉搜索”而言,不排除某些怀有不良动机者利用它行非法之事,但“人肉搜索”本身对这些隐藏在马甲背后施暗箭者也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今日你利用“人肉搜索”伤害了别人,焉知明日你不会成为“人肉搜索”的刀下之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