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基础知识
(一)政治理论
1、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1)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和存在(或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思维与存在(或物质与意识)谁是第一性的问题
(二)思维与存在统一性问题
(三)哲学基本问题的意义
2)世界永恒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质量互变规律1.质、量、度。2.量变和质变。3.质量互变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二)对立统一规律1.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2.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1.辨证的否定。2.事物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3.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四)矛盾是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根本动力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2.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3.“两点论”和“重点论”。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1.原因与结果。2.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含义。3.可能性与现实性。4.内容和形式。5.现象和本质。
3)认识和实践的相互作用: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表现在:第一,理论为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提供方法。第二,理论可以提供对未来发展的预见或预测。第三,理论可以动员、鼓舞和组织群众,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奋斗。
4)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劳动者是首要的生产力,科学技术、劳动组织和管理也是属于生产力的范畴。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
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的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
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5)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经济基础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诸方面的总和,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产品分配交换消费关系的总和。
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生产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设施的总和。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及其变化;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2、邓小平理论
1)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和涵义:
概念: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包括两层涵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不发达的阶段,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3)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
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根本任务:发展生产力。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一)优化资源配置(二)提高经济效率(三)促进技术创新。
5)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
目标:是充分就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
“三个代表”中每个“代表”都有明确的要求,但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第一,发展先进的生产力,是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条件。第二,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第三,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主题、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核心、本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主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核心是:坚持党的先进性,
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4、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1)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基础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社会全面进步; 
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持续发展。
2)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注意把握的问题:
第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第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个方面的工作。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平和正义,体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首先,制定的政策要反映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老百姓都能受益。
其次,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特别是要关心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群体,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生产得到发展。
第三,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第四,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着重提高的四项能力:
1.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2.分析判断复杂形势、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3.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会管理的能力。
4.做好群众工作、疏导群众情绪的能力。
 
(二)税收基础(《业务知识读本》)
1税收法律基础
(1)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目前,人大制定的有《外商投机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常委会通过的有《征管法》《农业税条例》《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收规章。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暑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规章通过以后,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应报国务院备案。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征纳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征税主体:是国家。实际上她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
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职、权、责的统一性)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归纳如下:
职权:(1)税务管理权。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审核纳税申报、管理有关发票事宜。
(2)税收征收权。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包括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税收检查权。包括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3)税收制度要素:
1.纳税义务人2.课税对象3.税率4.减税免税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
一般分为两种:自然人   法人    。
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
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因为在我国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离或转嫁造成的。
(2)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4)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5)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自己填写申报自己缴)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又称纳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1)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 诸要素中的基础因素 ,因为:1、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另一种税的最主要依据。2、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的。
(2)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3)税源, 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少数情况下课税对象同税源才是一致,当某些税种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如对各种所得 课税]。
(4)税目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三、税率  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1)税率的基本形式,它是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上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它又分比例、累进税率,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2)税率的其他形式  包括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零税率与负税率。
四、减税、免税
减税 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  免征  是免征全部税款。目的:调节经济、促进生产发展。困难性减免、鼓励性减免、投机性减免;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按照在税法中的地位分三类:法定、临时、特定。
五、纳税环节 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分广义和狭义。广义 是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分布情况。例如 资源税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狭义 是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具体指每一种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
 
六、纳税期限  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我国现行税制纳税期限三种形式:
           (一)按期限纳税  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期纳税。6  种:1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个月。以1个月为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的为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于次月1日之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二)按次纳税  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临时经营者等。
(三)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即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例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4)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结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罚款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县级以下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决定。
(5)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程序如下:
1.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纳税人陈述申辩笔录》。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