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给孔庆东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时间:2008-08-30 14:00:36  类别:法律知识  作者:雪声

 今天我来给孔庆东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朋友发来关于美国现在在押的政治犯(不同政见者或者说是异议分子)的资料,里面说:“朋友们,现在编译一些有关美国在押政治犯的材料,工作量太大,如果有人感兴趣编译,请给我短信。另外,不要跟中国有多少多少政治犯的帖子,我没有不承认中国有政治犯,这个帖子的目的也不是中美比较,主要目的是戳穿一些人宣扬美国没有一个政治犯的弥天大谎。恰恰相反,我认为没有所谓全民的民主,也没有什么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政治力量。”

   我首先应当承认美国应该存在实际的政治犯,但我又要指出美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政治犯。因为所有的所谓“政治犯”都是以其它理由逮捕的,并没有一个人因为言论的理由被逮捕,被判罪。并且美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有相对公正的陪审团制度,有能言善辩的律师。如果一个人有言论问题,而由于某种原因被国家诬陷为其它罪行,那么在这样相对公正,甚至经常要错放坏人的法院里,被判有罪也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不过的确应当承认有这种可能,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确有自行其事的传统。所以说美国没有政治犯,也不能算撒谎,因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政治犯,但从现实角度说,我们说美国应当有政治犯。据说,法律的判决都有一定的错判率的,但如果是国家的某些部门出于国家利益考虑,而对由于言论问题,而构陷其犯罪的人的确可以称为事实的政治犯,这是毋庸置疑的事情。虽然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我并没有多少研究,但从我的理性和常识来说,是很容易接受这样一个结论的。

   而中国的政治犯则与美国不同,他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犯,是法律意义上的政治犯。当然中国还有由于言论问题,构陷其犯罪的事实的政治犯。比如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规定,"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罪恶重大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本身十分含糊,法律的执行更是漫无边际。官方的舆论认为,发表"反革命言论",就是"反革命宣传煽动",就可以定罪判刑。实际上,凡是不合官方意志的演说、文章、大字报,都可以被说成"反革命言论"。这样的法律在我们的老大哥苏联的法律都没有出现过,却出现做我们的法律上。记得80年代的时候有一个高中生在领导人像上写了一些不好的话,就被判了将近20年,好像是2002年才被释放。

   经自由知识分子的一再反对,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反革命"罪,相应地也取消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新刑法确立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如果确实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等,是有罪的。但现在又用这一条法律来判处呼吁政治改革、要求实行民主的言论为有罪。改变了法律条文,没有改变法的精神;新刑法的执行,结果和以前判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完全一样。

   犯罪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思想和言论不可能构成犯罪。"宣传"是属于思想和言论的范畴。"反革命言论"也仅仅是言论,不是反革命行为。原来刑法上的"反革命宣传"罪就是以思想和言论定罪。"煽动"如果构成犯罪,必须是行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判处"煽动"犯罪的问题上,严重混淆了思想和行为的界限,不是以具有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而是以表达思想的言论作为犯罪的根据。所以说在我国的确存在着事实的政治犯。比如某某功分子如果仅仅是练功的话,就不应当被抓,因为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在我国就会被抓。而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政治犯。

而美国要求我国释放这些法律意义上的政治犯,的确不能说是虚伪,因为人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政治犯,只有事实上的政治犯。(并且这些事实的政治犯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无罪的话,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释放,并申请国家赔偿。),另外对于美国官员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许多针对中国人权问题被美国国会通过的,官员就不得冒着“破坏中美关系”的危险向中国政府提出和交涉。毛泽东曾经说他最喜欢右派,这是因为美国的右派共和党偏向于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他们主要希望跟中国做生意,而美国的左派民主党代表中下层的利益,他们往往更重视平等、人权这些意识形态问题。而美国国会往往被民主党所把持,很容易通过一些针对中国人权的一些议案。这也是不足为奇的。

一个国家干涉另外一个国家人权问题,我的确也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对。我到目前还不能完全想通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道理。但我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的确是人权高于主权,在某种情况下,则是主权高于人权。比如卢旺达种族屠杀100万,你应当不应当干涉,是否因为这是他国内政问题,别的国家就没有权利去管。但是如果现在一个国家政府发生了一切种族屠杀的行为,即使这个国家不承认罪行,据不道歉。或许你可以对其进行谴责,进行制裁,但是如果因此就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对这个国家进行武装干涉,这种行为就是极其错误的。同样一个国家由于法律上有限制人权的内容,而根据这条法律所做出的违反人权的行为,的确应当有权利受到他国的批评,或许也应当是一个健康国家的义务。

孔庆东说“爱故乡、爱祖国,是人性的自然状态。当然,爱故乡不一定要同时爱乡政府,爱祖国也不等于必须爱国务院。真爱故乡和祖国的人,也会尊重别人的故乡和祖国。正如爱吃包子蘸腐乳的人,也会尊重别人的酸奶泡鱼头。到底谁是“最可爱的人”,在当今的多元社会里,可能意见并不一致,也没有必要人人都追求当个‘最可爱的人’。但是强迫他人他国都跟自己过一样的日子的人,甚至必须按照他的指示过日子的人,大概就是‘最不可爱的人’吧。”

   这段话的确是孔庆东博客里最象人话的话,不过不过正像人们平常爱说的一句话,经是好经,可惜被歪嘴和尚念歪了。

 对于不同的生活方式,我们的确不要横加干涉,当然对于孔庆东多数的腐乳,由于饱含大量细菌,所以在西方是不允许出售的。即使对于民主自由,虽然或许的确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我们也应当尊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传统,而不是要求所有民族都马上建立民主自由的国家。对于一个国家,少数族裔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也应当予以尊重,尽量迁就。比如法国学者就由于少数族裔暴乱,就使他们的学者开始反思他们普世主义有问题,许多好的东西的确还有一个民族习惯,接受过程的问题。而相对于我们社会主义阵营这样的问题似乎更严重,比如说苏联老大哥当年随意干涉社会主义小兄弟国家的内政。而过去我们在统治西藏后就犯下了很多的错误,伤害了西藏人的民族感情,使许多西藏人爱西藏,却不爱西藏政府。对于我们来说,的确应当在爱自己的家乡的同时,也去尊重西藏人爱他们的家乡,爱他们的民族。当年北朝鲜进攻南朝鲜,也的确就是“强迫他人他国都跟自己过一样的日子的人,甚至必须按照他(金日成)的指示过日子的人,大概就是‘最不可爱的人’吧。”不过国家或者民族之间互相干涉不是一个有无问题,而是一个尺度问题。如果西藏的贵族还在对“罪犯”实行挖心、剜眼的政策,难道我们不应当进行哪怕是间接的干涉吗?;如果一个印度一个部族出现用乱石打死通奸者,难道我们其它国家也要不进行间接的干涉吗?而对于一个以言论判罪的国家,其他国家也的确不应当听之任之。

   我的确没有再跟孔庆东抬杠,我只是说出孔庆东的真实意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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