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灾法律知识
1、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
答: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制定的强制性建筑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施工,使修建的建设工程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并具符合国家强制性建筑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技术性能。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答:建设工程质量,是一靠技术二靠管理来实现的,二者缺一不可。由于技术的进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也是随着技术进步而经历了逐步发展完善和规范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展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工程规模大、工程建设周期短,加上建设力量、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相对薄弱,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认识存在局限。改革开放后,在总结国内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基础上,自1984年以来各地开始成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了国家监控的轨道。到1989年全国434个城市、1622个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670多个,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技术的进步,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执行,2000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同时也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逐步走向依法管理的轨道。
3、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根据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三)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及擅自修改图纸和工程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五)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六)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七)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九)房屋建筑使用在装修过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十)建议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4、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根据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下列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四)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五)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根据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七)施工人员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八)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一)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地震灾害发生后对恢复重建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之规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和核实地震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造成的灾害,并尽快提出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规划应根据震害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拆除,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遭受严重破坏的城市,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进行重建,确需易地重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新址进行科学论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地震灾区村镇建设中,应对抗震性能差的传统结构及建造方法予以改进,并在重建中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10、不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拆除震损房屋建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依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11、震后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是否合法?
答:平时拖欠职工工资是不允许的,但地震发生后,一些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就是说地震发生当月,无论企业是否开工,职工都应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地震发生次月,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生产经营有困难,企业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地震次月,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或者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程序要合法,即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个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12、企业能不能因为发生地震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也可以裁员。但是应当注意,裁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和职工要特别注意,上述情况裁员企业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不能引用上述法律条款裁减在地震中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能裁减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不能裁减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不能裁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
13、受灾企业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只有极少岗位提供给部分职工的,其他职工如何处理?
答:建议可以考虑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政策,确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企业在生产自救的过程中,如果生产不饱和、没有其他岗位提供给职工,确实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的,许可企业与职工协商后,让富余职工待岗并由企业给待岗职工一定生活费用以保留双方劳动关系。待企业生产正常或约定的时间内,双方再按原合同履行。这样,既减少企业解除或裁减人员的经济成本,解决了企业生产自救中的经济问题,同时也稳定了劳资关系,没有把职工简单的推向社会,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负担。
14、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从工资中扣款用于捐赠灾区是否合法?
答:在全国人民积极为灾区捐款的同时,某些企业出现限制员工捐款数额,也有某些企业出现从职工工资中扣发一定的金额为灾区捐款的做法,对此部分员工表示不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单位的这些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其次,捐款必须员工自愿,包括捐款的方式和数额,员工均有自行决定的权利。如果经过员工书面同意,单位则可以从工资中扣发一定金额作为捐款。公司采取这种方式让员工捐款,还应当及时将捐款的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员工的查询和监督。
15、非上班时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所在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答: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如非工作时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属于非因工伤亡。如果构成伤残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如果因地震死亡的,根据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死者的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要求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等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16、震后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地震发生后,可能引起的劳动争议将集中较多的是工伤事故的认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工资的计发等等。针对这些情况,我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供了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以下几个方式解决:
(一)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二)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在以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自行协商和调解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17、地震中伤残或者死亡的职工是否可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伤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次地震时间为大部分单位上班时间,绝大部分职工处于工作场所内,此时受到地震的伤害应被认定为意外伤害,理应享受工伤待遇。此外,为了保证工伤待遇的落实,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不是工伤则将推定为工伤。因此,本次地震中,职工若正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是在上班途中,则受到地震伤害致残或死亡的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8、企业在灾后接收残疾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汶川8.0级大地震造成了大量的人员受伤致残,这些人员灾后的就业将成为社会性的问题。为了促进残疾人员就业,我国法律法规对吸收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大致包括:
(一)增值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二)营业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9、因地震使企业建筑物倒塌至人损害的,企业是否承担赔偿义务?
答:地震属不可抗力,属法定的免责事由。因地震导致建筑物垮塌至人损害的,如建筑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企业不因此承担民事责任,不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20、因地震造成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地震使得不少企业房屋倒塌、人员伤亡、通讯中断、电脑数据库被破坏,周边相关商业环境也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变化下,有些合同如果仍按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可能已经毫无意义,甚至会对灾区企业或者其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针对此种情况,企业可以要求相对方就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后继续履行;如因地震至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1、因地震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相关规定,因地震灾害的发生,导致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地震灾害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通讯、通信条件已经恢复的情况下,及时将发生地震的情况通知合同的相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以避免对方产生更大的损失。否则,对于对方扩大的损失,遭受地震灾害的企业也要承担责任。
22、因地震造成企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规定,由于地震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此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出卖人按照约定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发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五)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3、借用他人的财物因地震受损,由谁承担责任?
答: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此构成借用合同。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44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借用物受损的风险应由该物的所有人即出借人承担。
24、因地震造成车辆报废灭失的,已缴纳的车船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地震后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7条的规定:“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因而,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自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5、企业因地震已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企业应该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已经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债权人又不同意延期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企业自身都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但是,这次地震使得大量的企业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灾区企业又面临着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的任务,为了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对于受灾企业建议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要说的是,地震属于自然灾害事件,在法律上就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既然是不可抗力事件,那么受损害的企业就可以依法缓期偿还到期的债务。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6月6日《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个通知的精神就是,企业获得的抗震救灾和生产自救的政策性资金、财产等,应首先用于企业的生产自救,企业的有关债权人也不能强行扣押或划拨用于还债。
第三,如果企业的确因为地震损失极为惨重,恢复重建的可能性不大或者成本大于预期收益的,则企业可以依法及时地申请破产清算保护,一方面是为了及时地了结债权债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有个别的企业可能不但财产损失极为惨重,而且企业的负责人、股东等也可能因为地震而遇难,无权利人承接企业事务。针对这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将对人财双亡的企业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和公告。
26、如何维护灾区企业的合法权益,扶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自救?
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6月6日《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因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这就表明,灾区企业可以安心地从事生产自救的工作,不必担心企业自身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指出鉴于灾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地震中财产损失巨大,恢复生产任务繁重,需要在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贷款贴息、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就业援助、产业政策以及对困难国有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27、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如何赔付?
案例:B公司厂房价值24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00万元,在财产附加险种B公司选择了地震险并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范围涵盖其公司200万元厂房及50万元存货。在地震中,B公司厂房坍塌,有价值80万元的存货损毁。根据市场行情,地震当时重新修建同样厂房需要约180万元。现公司咨询能得到多大金额的赔付。
答:B公司的损失主要包括厂房部分的固定资产及存货部分的流动资产。根据保险赔付原则,厂房等固定资产以出险时重新修建的重置价值来作衡量。现在厂房全部损坏,保险公司将以B公司厂房的保险金额(200万元)作为赔付上限,赔付厂房重置价值(180万元)。B公司价值100万元的存货仅投保50万元,虽然存货有价值80万元的损毁,但保险公司按照赔付原则,只能根据保险金额(50万元)与保险价值(100万元)的比例,赔付损失40万元。
28、因地震导致商品房延期交付,开发商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如开发商因地震导致迟延交付商品房的,不需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但是,如开发商在地震前就已经延期交房的,则仍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9、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我们注意到,我国现行立法没有与此相反的规定。因此,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均应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30、业主无正当理由应接收而未接收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风险责任如何分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购房人在接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应接收房屋而未接收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如房屋在地震中受损,应由购房人自己承担损失。当然,如因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或者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时间等情况而购房人拒绝接收的,属于正当理由的,房屋受损的风险应由开发商承担。
31、已交付房屋的主体结构在地震中受损,责任如何分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房屋在地震中出现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问题,原因可能是很复杂的,应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如经检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如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开发商还应赔偿其他损失。否则,不能请求开发商退房和赔偿其他损失。
32、如何正确认识建筑抗震设防标准与损害后果的法律关系?
答:按照建设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达到防震设防标准的建筑应该可以达到以下目标: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建设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同地区建造房屋必须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应判定为质量不合格,如因此在地震中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相关责任人予以承担。如该地区实际地震烈度低于本地区房屋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而发生了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损坏的情形,说明房屋未满足抗震设防等级标准要求。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可能是地质勘察出了问题,也有可能是结构设计出了问题,还有可能是施工出了问题,只有通过科学的技术鉴定手段才能得出准确结论,再根据技术鉴定结论判定应由谁承担责任。
33、农村房屋在地震中损坏,政府是否应给予赔偿或补偿?
答:房屋是因地震灾害导致的损坏,政府没有赔偿或者补偿的义务。因为,法律上所说的“赔偿”或“补偿”是行为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或合法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地震中,农村房屋受损是由于自然灾害原因,并非是由于政府行为所致,所以谈不上政府“赔偿”或“补偿”的问题。当然,对于在地震灾害中遭受损害的灾民,国家或政府仍然有提供包括资金、物资等方式在内的救助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是一种人道救助义务,而同时是一种法律义务。我国《防震减灾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尽管如此,仍然需要明确,这种资金给付不是对灾民所受损害的“赔偿”或“补偿”,它与灾民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多少无关,只与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满足灾后重建需要有关,是政府对灾民和灾区的一种经济帮助措施,所以叫做“补助资金”,属于财政补贴性质。总体上说,这种政府补贴相对于灾民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言是明显不足的,只是政府在有限财力情况下的“临时性”和“紧急性”的救助,受灾单位和个人仍然要承担主要的灾害损失。
34、在灾民原承包的土地因山体滑坡或地陷等原因而灭失时该如何救助?
答:村民原承包土地如果因为滑坡、水流冲刷等原因而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告消灭。无地的村民可以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调整的土地主要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无地村民和其他有地村民之间进行调整,但是,如果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则不得进行这种形式的调整。
35、异地安置的灾民与安置地的当地居民之间在土地承包方面的利益冲突该如何处理?
答:从现在已经发生的异地安置工作表现出来的情况看,被安置灾民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处理并不顺利。按照现在的法律构造,被安置的土地如果属于集体所有,其土地使用只能由该集体成员加以决定,政府除非经过征收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不能直接干预村民有关本村土地使用的决策的。因此,从总体上来讲,要在农村地区异地安置灾民,应经接受地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同意,政府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其次,安置土地的来源仍然以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以及收回的土地或新开发土地为主,如果要调整现有已承包土地,同样需要经得现土地承包人的同意。
36、什么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者有何区别?
答: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一)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三)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四)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传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7、夫妻一方在地震中死亡后,遗产如何分割?
答:一般先分出一半给配偶,剩余的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后进行分割。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8、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否主张继承权?
答:不办理结婚登记将得不到法律保护,没有按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享有继承权;(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享有继承权。
39、政府发给地震遇难者家属的是遗产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家属抚恤金或抚慰金是发给死者的家属,用于安抚死者的亲属,以及救济依靠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家属的经济补助。这种抚恤金的享受对象必须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是在死者死亡后发给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具有特定的给付性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因而不存在继承和继承分割的问题。
40、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是否是遗产?对保险金的继承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因此,地震中被保险人死亡而出现述情形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保险金的继承应根据保险金的性质、保险费的支付人等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财产保险金应根据投保财产的性质确定归属。投保财产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该投保财产出险后,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全部作为遗产依法继承;投保财产为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的,该投保财产出险后,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须经析产分割后确定被继承人应得部分为遗产,再依法继承。
第二,未指定收益人的或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作为其个人遗产处理,也可以用来清理债务或者赔偿。
第三,指定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该保险金不能列入死亡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